案例七

  四川鑫仁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天冬劣藥案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生產、銷售天冬中藥飲片(批號:190301)性狀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貨值金額為27,996.16元,違法所得為27,760.50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責令改正,并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銷售天冬劣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760.50元;

  2、并處違法生產天冬劣藥的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27996.16元;

  罰沒金額合計人民幣55756.66元。

  案例八

  四川菩豐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黃精劣藥案

  主要違法事實:

  當事人生產黃精中藥飲片(批號:190801)性狀不符合《中國藥典》(2015年版)一部規定,應認定為生產劣藥的行為,貨值金額為42,268.35元,違法所得為21216.31元。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依據《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黃精劣藥的行為,責令改正,并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黃精劣藥212.015kg;

  2、沒收違法銷售黃精劣藥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216.31元;

  3、并處違法生產黃精劣藥的貨值金額一倍的罰款,計人民幣42,268.35元;

  罰沒金額合計人民幣63,48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