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 他們選擇了唯一正確的出路

  一般來說,腐敗分子都是被“揪”出來的。究竟是什么驅動原本“安然無恙”的他們,主動投案?

  數據顯示:黨的十九大以來,在反腐敗高壓態勢下, 至少有5000名以上涉嫌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選擇主動投案。有專家表示,國內以及四川省內一批涉嫌違紀違法的省部級及廳局級、縣處級干部主動投案,“自首效應”正在形成。不少涉嫌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選擇主動投案自首,是現階段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態勢并不斷鞏固發展的具體體現,也是持續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帶來的必然結果。

  這些人當中,有的被納入監察范圍,自知問題終難掩蓋,因而主動投案;有的為了得到從寬處罰、改過自新的機會,主動交代問題。越來越多的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在高壓震懾下和政策感召下,拋棄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選擇相信組織、依靠組織。主動投案,已經成為反腐敗工作的一個新特點。比如,2019年9月廣元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劍閣縣委原書記向永東主動投案。而他選擇主動投案的時候,正是省委第三巡視組巡視廣元市期間,這充分體現出巡視反腐的利劍作用。

  涉嫌違紀違法的黨員干部選擇主動投案也與黨的紀律規章制度設計不無關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主動投案”是否等同于“自首”?

  那么,“主動投案”就等于“自首”嗎?

  “從字面來解讀,不一定。”一位長期研究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方面的專家表示,首先,有可能他主動交代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其次,有可能他盡管已主動投案,但尚未如實供述職務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職務犯罪的情況較為復雜,目前要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需一個過程,尚不能認定為自首情節。

  “主動投案”到底最終有沒有構成自首?只有等紀委監委公布對其處分決定時才能見分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