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知》在落實金融審慎管理有哪些具體要求?
一是繼續執行好差別化信貸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機炒房行為,保持金融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
二是金融部門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嚴防消費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違規挪用于購房,對各種資金違規進入樓市的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五、《通知》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有哪些舉措?
一是大力實施租賃補貼擴面提標,根據保障對象需求實際,進一步擴大保障覆蓋面,放寬環衛、公交、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行業從業人員準入條件,同時,繼續實施租賃補貼計發標準隨市場租金水平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提高補貼發放標準,積極引導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申領補貼解決居住困難,滿足保障對象多樣化居住需求。
二是我市作為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試點城市,將進一步培育和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過新建、改建、盤活存量等方式切實增加租賃住房供應,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租購并舉解決新市民居住問題。
三是我市將堅持以建設踐行新發展理念的公園城市為導向,加快推進城市有機更新,加大老舊小區改造力度,進一步完善老舊小區的配套設施,美化居住環境,提升居住品質。
六、《通知》在稅收方面有什么調整?
為貫徹落實“房住不炒”要求,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我市借鑒其他城市經驗,將個人住房轉讓增值稅征免年限由2年調整到5年。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5年的起算時點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不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含《通知》印發之日,下同)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通知》印發之日后的,按新政策執行。
《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未及時完成合同網簽,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已在《通知》印發之日前完成合同網簽,其增值稅繳納仍按之前政策執行:
1。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合同網簽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網簽的,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發之日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