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曾某某的親屬代他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31萬元的民事賠償協議并已履行,被害人親屬出具書面諒解書,請求對曾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曾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陶某某,并致陶某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曾某某僅因被害人對其在工作中的管理心生不滿,就持刀連續對被害人進行捅刺,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于曾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加之曾某某親屬在訴訟過程中自愿代他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履行,被害人親屬對他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為此,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今年7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曾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