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位于成華區萬年場的一個菜市場女性攤主說,“別個都在用,我不用的話,哪個來我這里買嘛,現在大家都喜歡買好看的東西,用了燈確實吸引人氣一些噻!”那使用生鮮燈是否有欺騙成分?女攤主并不這么認為,“我的肉又不是壞肉,咋個說我欺騙喃?只是用了燈就更好看一些。”
律師說法
目前法律沒有對生鮮燈的禁止性規定
但商家若以次充好就涉嫌欺詐消費者
據媒體報道,生鮮燈為食品美顏的現象最早出現在1984年。到目前為止,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地已經相當普遍。那么,為生鮮“美顏”,究竟有沒有相關規定制約呢?
對此,四川國金律師事務所趙本富律師表示,“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生鮮燈禁止性規定,市場上使用生鮮燈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照明和美觀,這種美觀與商品質量沒有關聯性,但是容易讓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產生錯覺。”
趙律師說,我國消費者保護權益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商家的商品質量有問題或以次充好,那就涉嫌欺詐消費者。“消費者有權索賠,同時需要我們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執法,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