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折

  多次提出異議均被駁回

  “房子在你們手里,為啥給賣了?開發商的官司為啥要我們背鍋?”伏傳強認為法院執行錯誤,要求歸還本屬于自己的房子。

  針對伏提出的異議,2019年8月22日,通江縣法院作出裁定:“欣都。通祥”項目至今未取得規劃許可證、無產權證、未竣工驗收,伏傳強稱2016年法院執行過程中,曾向案件承辦人反映20樓2號房產已被其購買,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且未在執行終結之前提出異議,遂駁回其異議申請。

  “我的房子被查封了,這么大的事情,我不去法院說明情況和提供證據,可能么?”伏傳強說。證人杜朝明稱,2016年受伏傳支托,把購房合同和交款依據交給了法院,當時接待他的法官態度度很好,對相關資料作了登記,杜本人還在一份表格上簽了字。

  對此裁定不服,伏傳強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中院認為,通江法院認定當事人異議逾期的證據不足,處理結果缺乏法律依據,發回重新作出處理。

  2020年3月,通江法院重新立案,認為伏傳強雖提供了《商品房預定合同》與付款依據,但未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又未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和領取房產證,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不足以排除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權益,故駁回其異議請求。

  2020年5月27日,通江法院判決認為,“欣都。通祥”項目屬違法建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伏傳強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屬無效合同,涉案的20樓2號房雖屬違法建筑,但仍具財產屬性,法院執行措施并無不當。同時查明,法院裁定查封時間為2015年8月28日,證據顯示伏傳強接收房屋時間為2015年10月5日,即伏傳強未在查封之前占有、使用房屋,為此,伏傳強訴訟請求再度被駁回。

房款(全款)收據房款(全款)收據

  進展

  眾多疑問待解 已提起上訴

  對于通江縣法院裁定和判決,伏傳強心中仍有很多疑問待解,2020年6月底,他已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伏傳強訴稱:“法院以違法建筑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為由,判令我的購房合同無效,其余賣出去的一百多套房子該如何認定?這本是開發商的過錯,為啥要由我們承擔?既然違法房產不能交易,為啥又把我的房子劃到張某(楊策魁案的申請執行人)名下?張某為什么又能賣給第三人?”

  關于房屋占用時間的認定,伏傳強也提出異議,法院張貼查封公告的時間為2015年8月28日,認定實際實際接收房屋時間為2015年10月5日,但根據法律規定,公告期為60天,60天滿后才生效,查封判決生效時間應為2015年10月27日,顯然,自己是在公告生效之前接收、占用房屋,法院以一個尚未生效的判決來剝奪自己對房屋的應有權利,顯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