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約

  城鎮老舊小區業主應當在交存本小區維修資金前,制訂維修資金管理公約(以下簡稱管理公約),管理公約應當對維修資金交存、續交,應急使用的情形和流程,業主自管等事項作出約定。城鎮老舊小區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由本小區業主在管理公約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5元(面積按照業主所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已設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參照示范文本擬訂本小區管理公約;未設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示范文本擬訂本小區管理公約。管理公約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期滿后組織業主表決。2021年1月1日前,經本小區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后,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2021年1月1日后,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制定了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的小區,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修訂,經本小區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報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管理公約生效前,原維修資金管理規約繼續有效。

  專戶存儲

  城鎮老舊小區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各縣(市、區)、市直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承擔遂寧市新建住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職責的商業銀行作為城鎮老舊小區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并開設城鎮老舊小區住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專戶應當接受縣(市、區)、市直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資金續交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的30%時,業主應當續交,縣(市、區)、市直園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業主申請,按照管理公約約定核算續交金額。

  資金補充

  利用城鎮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應當按照小區管理規約的約定補充維修資金,分攤計入相關業主分戶賬;小區管理規約未予約定的,由全體業主依法決定。

  資金退還

  城鎮老舊小區房屋滅失的,由業主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關退款手續后,到開戶銀行退還業主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并辦理業主分戶賬注銷手續。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業主(轉讓人)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讓,原業主交存維修資金的余額,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使用規定

  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二)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維修費用。

  分攤列支范圍內業主已交存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本次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其差額部分應當由相關業主自籌補足。

  分攤方法

  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業主“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按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用于單幢或多幢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多幢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用于單元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增設電梯

  城鎮老舊小區建立維修資金后,可依法使用維修資金增設電梯。增設電梯的具體流程按照《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遂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遂寧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指南>的通知》(遂建發〔2020〕7號)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遂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