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投訴離居民點太近
部門回復“符合規范”
對南豐鎮元盛村的很多村民來說,金雁花炮公司距離居民房屋太近,感覺“像身邊的定時炸彈”。廣漢市公眾信息網“市長信箱”信息顯示,2016年當地群眾就曾致信反映“炮廠離居民點安全距離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法規”等問題。
隨后,廣漢市相關部門回復稱,群眾反映的鞭炮廠系金雁花炮公司協合鞭炮生產區,始建于2000年12月1日。2001年6月四川省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審查驗收合格;2001年8月在四川省安監局取得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2001年9月投入生產使用。
關于安全間距問題,上述回復稱,目前鞭炮生產區距周邊村莊為靠西200米,靠東300米、靠北150米、靠南168米。按照《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對1.3級建筑物外部距離(周邊村莊邊緣、學校等50人及以上的企業圍墻40米以內)要求,符合規范的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廣漢市政府官網新聞報道顯示,金雁花炮作為當地安全生產重點企業,德陽、廣漢兩級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多次深入企業督查安全生產情況。今年1月9日,廣漢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龔軍也和當地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一起到金雁花炮公司進行安全生產情況督查,要求企業加強教育培訓,強化員工安全意識,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4月3日,德陽市副市長李成金帶隊深入了金雁花炮廠在內的多家企業進行檢查,對現場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培訓、完善應急預案等方面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缺陷花炮曾致人炸傷左眼
法院判賠45萬余元
此外,在監管部門抽查中,該公司的產品曾被列入不合格名單。據重慶晨報2010年曾報道,廣漢金雁花炮公司的一款產品在工商部門抽檢中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點火引火線的引燃時間”。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2017年重慶居民沈某某燃放四川廣漢金雁花炮公司生產的“金雁”牌花炮時,花炮爆炸時致傷其左眼,將該公司告到法院索賠57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涉案花炮執行標準為GB10631-2013,但經鑒定,涉案花炮藥量項目不符合GB10631-2013標準[技術指標為:藥量(g/個)≤0.2;檢測結果為:3.66],系不合格產品,故應當認定涉案花炮存在缺陷,所以被告花炮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綜合分析涉案花炮檢驗結果[技術指標為:藥量(g/個)≤0.2;檢測結果為:3.66]與原告沈某某的過錯情形,法院認為,被告花炮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80%為宜。最終判決金雁花炮公司承擔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萬余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