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行賄罪 被判八個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判決文書顯示:傅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樂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逮捕。樂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行賄罪,于2019年9月9日提起公訴。同日,樂至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傅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和行賄罪,根據其自首、行賄未遂、獲得死者家屬諒解等情節,依法判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判決文書顯示:黃某,曾在樂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后于2019年4月25日到樂至縣公安局寶林派出所駐點工作。2019年6月19日,黃某因涉嫌犯毀滅證據罪被樂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因涉嫌犯毀滅證據罪、行賄罪被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樂至縣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審判決:一、黃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扣押在案的款物人民幣116500元、國窖1573白酒2瓶、大重九牌香煙2條等,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宣判后,黃某不服,認為“原判認定其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遂提起上訴。今年4月21日,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等程序決定不開庭審理。最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袁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