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父母:房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尹某夫婦、邱某夫婦分別將楊某夫婦和某燃氣公司訴至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均訴稱,由于房東楊某夫婦對某燃氣公司下達的嚴禁使用、立即整改通知未予重視,對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熟視無睹、不作為,導致使用熱水器的受害人中毒死亡。因此,楊某夫婦明顯有經營行為和日常管理維護不當的嚴重過錯,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兩名女生父母還認為,某燃氣公司雖然檢查出安全隱患,采取了書面告知,但事后未擇時再進行安全檢查、查驗是否落實整改到位,屬于不履行相應義務的過失行為。正是因為二被告的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相結合,才最終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件的發生。為此,某燃氣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名死者的父母均請求法院判楊某夫婦賠償喪葬費73萬余元。

  在邱某夫婦起訴楊某夫婦和某燃氣公司一案中,審理時,楊某夫婦申請追加尹某夫婦為第三人,獲得法院準許。邱某夫婦明確表示,不需要第三人承擔責任。

  楊某夫婦辯稱,一氧化碳中毒與出租房屋設施不完善無因果關系,其與尹某夫婦簽訂了租賃協議,明確約定了使用房屋的條件,房屋的使用人和承租人只限于尹某夫婦,小尹、小邱的死亡與尹某夫婦違反租賃協議、留宿他人存在因果關系,尹某作為出租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其已整改了房屋的燃氣具,且合同中也給尹某夫婦說過相關事項,根據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約定,其盡到了出租義務和告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某燃氣公司也辯稱,其進行安全檢查時已發現該熱水器不符規定,也給予了指示,且進行過安全用氣的宣傳,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房客承擔主要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資料看到,一審法院認為,多項證據印證,小尹、小邱因使用室內燃氣具產生的氣體未能及時排除、淤積室內,導致其重型一氧化碳中毒致急性呼吸抑制死亡。楊某夫婦系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在接到嚴禁使用與整改通知后,明知租房內熱水器存在無煙道等嚴重安全隱患,未進行整改即將具有安全隱患的房屋對外出租,所以楊某夫婦應當對小尹、小邱的死亡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還指出,尹某夫婦、小尹、小邱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租房內熱水器無煙道,且熱水器上張貼有“嚴禁使用”標貼,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仍然繼續使用,且使用時及使用后未通風排氣,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某燃氣公司已報告安全隱患,通過報紙、電視、現場宣傳等方式宣傳、講解安全用氣常識,其已盡到安全義務,不應承擔此次事件的責任。

  法院查明,此案租賃合同中有“熱水器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做到通風,如出現任何死亡事故均與出租方無關”的約定,但因楊某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在未整改的情況下即對外出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故合同中的該項約定并不能免除被告楊某夫婦的責任。楊某夫婦辯稱自己整改了房屋的燃氣具,在熱水器上安裝有煙道,其后原告才入住,該辯稱事實與現場情況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2019年12月11日,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對兩個案件均作出了判決。在兩個案件中,法院根據各自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尹某夫婦自行承擔小尹死亡的65%損失,邱某夫婦承擔小邱死亡的65%損失;楊某夫婦兩案中均分別承擔35%的損失,并分別賠償尹某夫婦、邱某夫婦25萬余元,某燃氣公司不承擔責任。

  楊某夫婦對邱某夫婦起訴其一案的判決無異議未提起上訴,但對尹某夫婦起訴其一案有異議并提起上訴。

  楊某夫婦提出的上訴請求包括:撤銷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在未能排除死者其他死亡原因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系一氧化碳中毒,屬事實不清;一審法院對過錯的責任分配不公,其最多承擔10%的過錯責任等。

  2020年6月2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尹某夫婦的代理律師鄧才華處獲悉,其當日已從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取得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駁回了楊某夫婦的請求,維持原判。

  邱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至今沒有獲得楊某夫婦的賠償,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陳卿媛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