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頭、玻璃、玩具車,甚至還有菜刀……近段時間以來,雨城區某小區高空拋物事件增加,所幸的是,物體沒有砸中人。

  日前,市公安局雨城區分局青江派出所民警介紹,5月以來,該派出所就接到來自該小區多起高空拋物警情,其中一起高空拋物被安裝的監控拍到拋物軌跡,民警追蹤找到拋物者,雖然拋物者是名兩三歲的小孩,但家長依然賠償了相應損失。

  在《民法典》中,針對“高空拋物墜物”,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由此,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

  事件

  監控鎖定拋物戶

  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張先生(化名)的家在雨城區某小區某棟3樓。購房時,張先生看中這里有平臺,方便喝茶休閑。讓他沒想到的,從此,他就時常被高空拋物困擾,雖然從樓上掉下的大多是本子之類的紙質物品,但他還是有諸多擔心。

  張先生知道,發生高空拋物,要找到拋物樓層和住戶很困難,唯有安裝攝像頭,對高層進行監控,才有可能鎖定樓層,找到住戶。基于這一想法,張先生自掏腰包安裝了攝像頭。

  5月下旬的一天,一聲巨響,張先生家平臺處搭建的棚頂被一塊石頭砸爛,所幸當時棚里沒人,但仍讓他感到后怕。張先生隨即撥打110報警。

  雨城區公安分局青江派出所接到警情后及時趕到現場。出警民警介紹,通過調取張先生安裝的監控,民警很快找到拋物樓層和住戶。起初,對方矢口否認,但在看了監控錄像回放后,承認石頭是小孩玩耍時不慎掉落的。民警當場指出高空拋物的危害性,要求家長加強管教,杜絕類似情況發生。隨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此外,該小區還出現過樓上掉下玩具車、菜刀等事件。

  警方表示,由于大多缺少監控,發生高空拋物后,只能逐戶敲門排查,面臨很大困難。對此,物管、保安加強平時宣傳和巡查的同時,安裝相應的監控很重要。

  物業

  建議安裝高空拋物監控系統

  高空拋物一直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但卻屢禁不止。如何杜絕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記者采訪了該小區物業方和所轄社區。

  該小區客戶中心主管孟娟介紹,作為高層住宅小區,一直把高空拋物列為重要事務來抓,除張貼提示標語外,每棟樓樓棟長還經常在業主群中提醒,介紹高空拋物的危害;每次出現高空拋物,保安會第一時間到場了解情況,到樓上逐戶敲門尋找。由于沒有監控為證,住戶不承認也沒辦法。

  孟娟表示,既然小區有住戶安裝了監控,并因此鎖定了拋物戶,她提出在小區安裝類似監控的建議。

  該小區屬青江街道漢碑路社區管轄,據該社區相關負責人介紹,平時社區很少接到有高空拋物事件的反映,但社區對高空拋物依然非常重視,此次得知該小區樓上拋下菜刀后,多次與物業方面對接,結合智能社區建設,要求該小區加強平時監管的同時,建議其安裝高空拋物監控系統。

  律師

  無民事能力者高空拋物

  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墜物該找誰擔責?小區物業是否有責任?找不到侵權責任人怎么辦?如果拋物者是無民事能力的人,賠償由誰負責?

  四川雅州律師事務所郭鳳林律師認為,《民法典》針對“高空拋物墜物”作出了補充完善,這就是新增規定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拒絕高空拋物不再是一種倡議,而是正式成為法律層面的一項禁止性規定;還特別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如果經調查還是無法確定具體侵權責任人,根據規定,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如果最終找到了侵權責任人,那么之前已經給予補償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規定,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對于無民事能力人員拋物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誰負責賠償問題,郭鳳林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雅安日報/北緯網記者  彭加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