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不知情不成立

  據介紹,2018年6月,因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在經宣傳、核實農戶信息、完成普通農戶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丈量清點和拆舊協議簽訂等程序后,周華平位于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委托施工方拆除。周華平認為,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房屋實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遂提起本次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原廣安市廣安區房屋違法。

  另查明,在該案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因周華平在外務工,其口頭委托大有鄉新樓村村委會主任周某(系周華平的叔父)為其處理參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相關事宜。根據證人周某(系周華平的叔父)的法庭陳述,案涉房屋被拆除前經過了周華平的同意。

  前鋒區法院認為,廣安區在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過程中,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具有對本鄉鎮轄區內搬遷農戶進行信息的核實、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丈量清點、補償補助資金的撥付及委托施工方實施拆舊施工等職責。結合周華平、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的當庭陳述,在實施案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過程,針對周華平戶,同時,根據證人周某(系周華平的叔父)的當庭陳述,案涉房屋系經周華平同意后,由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委托施工方拆除。

  針對周華平的房屋,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沒有實施強制拆除等違法拆除行為,周華平關于原廣安市廣安區大有鄉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房屋實施了拆除的訴稱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以駁回。前鋒區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規定,判決駁回周華平的訴訟請求。

  強拆違法 撤銷原判決無證據證實委托

  廣安中級法院查明,2018年6月,因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周華平位于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委托施工方拆除。周華平認為,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其房屋實施拆除,且未按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遂提起本次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廣安市廣安區房屋違法。

  廣安中院認為,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拆除周華平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廣安區在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過程中,雖然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具有對本鄉鎮轄區內搬遷農戶進行信息的核實、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丈量清點、補償補助資金的撥付及委托施工方實施拆舊施工等職責。

  但在本案中,無證據證實周華平委托其叔父周某處理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相關事宜;且《廣安市廣安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拆遷補償及建設協議》及其附件中周華平的簽名均不是其本人的簽名。同時,根據大有鄉對周某的談話筆錄記載,即使周華平口頭委托周某辦理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相關事宜,但是簽訂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相關協議和拆除周華平房屋時,周某并沒有詢問周華平的意見,也無證據證實周華平委托了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對其房屋進行拆除。

  因此,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拆除周華平房屋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拆除周華平房屋的行為違法。一審判決駁回周華平的訴訟請求,系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廣安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判決如下:撤銷四川省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確認廣安市廣安區花橋鎮人民政府拆除周華平位于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房屋的行為違法。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雍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