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釋法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生態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犯罪對象是除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動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常說的“三有動物”),且捕獲20只及以上就應立案追訴。常見的“三有動物”有:麻雀、青蛙、壁虎、野兔、野雞等。

  如果行為人獵捕的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則應按照非法狩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此情況下獵捕1只就應構成犯罪。

  檢察官提醒,美好的環境靠大家共同維持,鳥類也是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源動力,不要為捕幾只鳥來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