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焦點:
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成都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比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院認為,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王天與朗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朗園公司未支付2019年4月份工資,應承擔補發工資的責任,且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朗園公司應當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王天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工資標準為15000元/月,故成都高新區法院判決朗園公司向王天支付工資14078.73元(扣除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及個稅前)及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71073.46元。
承辦法官提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建議用人單位強化法律意識,加強內部管理,避免因勞動合同訂立產生的法律風險。同時,勞動者也應當知曉勞動合同是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為保障自身合法權利,應訂立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