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具有重大過錯
獲刑超5年判賠近200萬
去年9月26日,李某華被指控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隆昌市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對自己的行為,他后悔不已,并表示以后好好孝敬死者的父母,彌補自己的過錯。
最終,法院當庭作出宣判,以李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而除了承擔刑事責任,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后,謝軍、謝強兩兄弟及楊某的父母分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李某華等人提出索賠。隆昌市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李某華作為此次聚餐組織者,對聚餐參與人有首要的安保責任,對不能飲酒或過量飲酒的人有提醒、勸阻義務,對醉酒的人有看護、照顧、護送義務等全面責任。然而,他在凌晨2點40分許的深夜,明知自己喝酒至嘔吐的情況下,未選擇打車、步行或請代駕,而是放任無駕照的謝強開車,隨后又將車交由同樣飲酒的李某駕駛,最后自駕。其多次無視酒后禁止駕車等規定,醉酒駕車途中又忽視安全規定,超速、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最終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法院因此認定,對謝軍、謝強及楊某的死亡,李某華的行為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此次事故80%的責任。今年4月22日,法院判決李某華分別賠償謝軍兩兄弟父母和楊某父母因死者死亡所受損失130余萬元、65萬余元。
死者有過錯各擔責一成
一同聚餐的另外三人也擔責
法院審理后還認為,3名死者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清楚聚會時每個人的飲酒狀況,在明知李某華喝酒至嘔吐依舊開車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制止,主動拒絕乘坐。但他們繼續乘坐,在行為上認可了李某華醉駕行為,顯然未盡到必要的勸阻義務,放任醉酒駕車危險的發生,自身安全意識的淡薄也是造成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謝軍、謝強及楊某對其死亡結果的發生均存有一定過錯。最終,法院考慮到死者已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酌定三名死者各承擔10%責任。
法院還認定,一同聚餐的李某、羅某、劉某需承擔共10%的責任。法院認為,李某在聚餐結束后明知自身喝酒的情況下,依舊駕車回家,主觀上對酒后駕車的危險持放任態度。自認酒量為10瓶啤酒的李某在此次聚餐中僅飲酒3瓶,說明當時的他相對其他人員較為清醒,但卻在行至小區后徑自回家,未對車上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提示、勸阻,而是放任其他人員醉酒駕馭風險的存在。因此,李某承擔此次事故6%的賠償責任。
此外,羅某作為聚餐活動參與者,從聚會結束到交通事故的發生均在場,其應當規勸禁止酒后駕車,他明知李某、李某華均酒后駕車卻未勸阻和制止,其行為上認可車上人員的醉駕行為,放任酒后駕車危險的存在。劉某聚會中積極參與劃拳、搖骰子喝酒,在飲酒過程中明知謝強無駕照且飲酒,仍讓其駕車去超市購買啤酒,可推定其并未勸阻飲酒不開車。因此,羅某和劉某的行為具有一定過錯,各承擔此次事故2%的賠償責任。
曾一同聚餐的董某因聚餐進行到三分之一處即離開,其不可能預見離開后其余人員行為的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已超出其合理注意義務范疇,故法院認定董某對謝軍、謝強和楊某的死亡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李某賠償3名死者父母共13.4萬余元,羅某和劉某各賠償4.4萬余元。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