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等人冒用他人公司的名義,銷售給成都某通訊公司手機萬余臺,其中被更換配件的蘋果IphoneX、iphone8P手機共計數千余臺。某通訊公司將上述更換過配件的手機銷售后,消費者因無法獲得蘋果公司售后服務,遂向某通訊公司要求退貨并索賠。某通訊公司安排馬某等人到深圳處理此事。馬某與陳某乙等人共謀后決定,由陳某乙等人冒充供貨商與某通訊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見面,并承諾將問題手機進行換貨處理。后陳某乙、馬某等人對問題手機進行換貨處理,但因問題手機數量大,陳某乙等人在處理了部分問題手機后拒絕繼續進行換貨處理,導致其余偽劣手機由某通訊公司進行賠付,給某通訊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