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電公司:有兩種電費收取方式
龍泉驛區供電公司相關負責人李偉介紹,成都市發改委公布的電價為平峰平水期價格,在枯水期、豐水期、每一天的高峰時段、低谷時段有相應的價格浮動。煒岸商城2019年1月至12月全年收取的商業用電平均電價為0.75元。對于商戶來講,算上電損等,這一單價應該會在0.8元左右。
事實上,國家發改委于2018年3月下發的《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于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的相關事項已有要求。按照通知所述:要重點清理規范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向轉供電用戶在國家規定銷售電價之外收取的各類加價。同時,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公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者按照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由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李偉向記者介紹,這一通知實際上提供了兩種電費收取方式。一是按照供電公司收取的實際單價來收取租戶的電費,其他公共損耗等費用則按照物業費等其他方式來協商;二是按照供電局收取的電費來讓所有租戶根據各自的電量來平攤,“比如供電公司所抄總表度數為10度,單價為1元,則總電費為10元,而各租戶分表度數由于損耗等因素可能只有5度,那么實際上平攤下來租戶的電價為2元。”
煒岸商城物業和超市之間的問題在于,向租戶收取的實際單價可能稍高,又把不應計算到電費中的公共區域和設施電費計算到電費之中,而這一點雙方又存在合同約定。
主管部門:已要求物業全面核算“多退少補”
對于雙方糾紛,記者了解到,龍泉驛區包括住建局、供電公司、市場監管局、派出所、轄區街道辦等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小組曾對雙方進行過多次協調,不過并未達成最后結果。超市方認為應該按照發改委公布價格支付電費,且要求物業方公布電費收取的明細,但一直不予公布,物業方則表示此前已有公布。
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價檢科負責人賈先生介紹,針對物業及超市雙方的協調已經進行了多次,但一直未能達成一致。市場監管局也對物業公司收取電費情況進行了調查和了解,物業電價由基礎電價和公攤電價組成,其中基礎電價由于國家對電價的計費是浮動計費的,受豐枯時期、峰谷時段影響,各個月份甚至一天中各個時間段都有差異。物業核算的1元基礎電價確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準確性,但只要按周期進行及時公示核算,做到多退少補,各方認可的情況下則沒有太大問題。在此前的調解中也已有要求,按照0.92元的價格執行,并及時結算,多退少補。
對于公攤電價,賈先生介紹,實際上此前省市文件中有規定,公共電費不應以電費名義收取,應納入物業管理費。但鑒于雙方已有合同約定,不能直接進行行政干預,建議走司法途徑解決。
4月20日下午,市場監管局、住建局、供電公司等負責人再次來到物業公司,鑒于多次協調未能達成結果的情況,協調小組要求物業公司就“小6優選”超市自入場以來所有電費進行核算,再根據核算結果實行多退少補。具體核算參考數據為供電公司收取的商業總電費,物業公司抄錄的各商家電表總度數,以及“小6優選”超市的實際用電度數,不含公攤。
“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則應當進行退還或者沖抵相應欠款,超市少繳則應進行補交。如果物業多收了電費卻不退還,則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價檢科負責人賈先生說。不過這一核算主要針對政府部門規定的基礎電價部分,對于公攤部分則額外單獨進行,“對公攤部分,無法達成意見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