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問: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是否可以調整工資?

  答: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6、問:企業生產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資,加班時間是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答: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7、問: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通知不受疫情隔離限制或其他防疫措施限制的職工返崗工作,職工拒絕返崗的,企業應該怎么辦?

  答: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企業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當通知或勸導具備復工條件的職工返回企業復工,職工應當按企業要求復工。對經勸導無效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的,企業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8、問:受疫情影響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試用期如何處理?

  答: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試用期可相應順延,但順延時間不應超過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時間。

  9、問:用人單位制訂的疫情防控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守?

  答: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10、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或爭議的解決途徑主要有哪些?

  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或通過網絡、電話舉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