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制售冷食類食品和加工制作高風險食品

  《辦法》規定,學校食堂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和義務教育學校食堂原則上自主經營,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可以采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方式。確有必要實施其他方式經營的,應當經所屬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方式,加強對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快速檢測工作。

  學校食堂米、面、油、肉類、調味品等大宗食品實行公開招標,集中定點采購,保證購進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學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的供應商采購食品。

  學校應當在食堂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學校信息平臺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以及菜譜、進貨來源、品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信息。

  學校除嚴禁采購、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禁止采購、使用散裝食用油、散裝食鹽;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禁止學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鮮黃花菜、發青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校門外50米內不得有食品攤販經營

  《辦法》明確,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當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執行。各功能區(間)、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合同,明確雙方食品安全的權利義務和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學校應當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進行查驗、留樣,并留存記錄。

  學校發生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學校行業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關注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輿情,準確、及時、客觀地回應社會關切。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情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和整改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學校實施重點監管,并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行業主管部門。

  學校應當加強校內小賣部、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學校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銷售場所。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食品攤販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管理。學校應當購買涵蓋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

  省食安辦相關負責人表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但未明確具體的距離范圍,為便于有關部門在監管過程中具有可操作性,《辦法》規定,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