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南充頻道(何多銀 劉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南部縣市場監管局重點加強防護用品、藥品等價格及質量監管,出動巡查450余人次,1月26日連夜查處草市街程氏勞保用品店高價售賣口罩案件后,在短短六天時間內,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處理各種價格投訴糾紛56起,查處相關違法案件8起,組織對被投訴2次以上的商家召開行政約談告誡會1次,張貼《[疫情防控]市場加強行為提醒告誡書》400余份,有力維護防疫用品及生活用品的市場價格秩序。

  案件一:2020年1月29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王家鎮南部縣大藥房第38店高價銷售口罩案。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在微信朋友圈散布口罩稀缺,進貨困難等信息,以40元/只的價格對外銷售,且未按規定對口罩價格明碼標價。面對執法人員調查詢問時,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進貨依據,拒不配合調查,謊稱進價為35元/只。當事人以上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將依法頂格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二:2020年1月27日,南部市場監管局查處河東鎮某藥店未標明價格銷售口罩案。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氪星”牌折疊式防塵口罩未按規定標明商品價格,且以15元/只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至我局執法人員進行檢查時,當事人已對外銷售200只,當事人涉嫌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南部縣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調查,將依法頂格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三:2020年2月1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盤龍鎮某藥店高價銷售口罩且未標明價格案。經查:當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在網上購買200只口罩,進貨價格2.18元/只,銷售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當事人按4元、5元、6元/只等不同價格向消費者進行銷售。當事人銷售口罩時未按規定對口罩價格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將依法頂格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四:2020年2月2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升鐘鎮永紅社區某超市高價銷售口罩案。經查:該超市銷售口罩為滴露PM2.5防護口罩,生產日期:2017年1月18日,有效期:3年。上述口罩是當事人托朋友從成都購進,2020年2月1日通過順風快遞送達,總共購進240只,購進價格18.5元/只,其銷售價格為20元/只。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上述240只口罩全部超過保質日期,且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將依法頂格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五:2020年1月30日,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一批涉嫌假冒偽劣“飄安”口罩案。經查,黃金鎮某藥房銷售“飄安”口罩標識生產許可證號為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注冊證編號為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生產企業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批號為20200216,規格為20只/袋,其外包裝標準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16日,數量共2500只。通過對當事人的詢問,當事人是從四川森逸商貿有限公司業務員楊某處購進。南部縣市場監管局迅速與公安機關聯系,順藤摸瓜追查到楊某,據楊供述,他從其遂寧同事陳某處共購進了14560只該類型“飄安”口罩,分銷給了南部縣黃金鎮、定水鎮、大橋鎮等地藥房。南部縣市場監管局已對楊某、黃金鎮、定水鎮、大橋鎮等藥房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進行立案調查,將依法頂格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