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長期以來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無法回避的問題,其弊端顯而易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體沒有貴賤之分。

  2月1日起,成都轄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將適用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隨著成都中院試點的啟動,我省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宣告全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再區分受害人的戶籍性質,城鄉居民“同命同價”。

  在此之前,1月1日起,遂寧中院、宜賓中院、阿壩中院等3家法院已啟動試點。茂縣法院已受理首案。這意味著,在我省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城鄉居民賠償標準有望統一,“同命不同價”現象有望終結。

  人身損害賠償城鄉標準統一進程

  ●200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該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

  ●2010年7月

  《侵權責任法》實施,終結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但非因同一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仍然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

  ●2019年4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要求。

  ●2019年8月

  最高法下發《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級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2019年11月22日

  省法院下發《關于在部分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在成都中院、遂寧中院、宜賓中院、阿壩中院開展試點,并對案件范圍、啟動時間及步驟、工作制度等做了安排。

  成都 所有人身損害賠償城鄉“同價”

  1月21日,記者從成都中院獲悉,作為全省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法院,該院下文明確,自今年2月1日起在全市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工作,即在成都轄區內,侵權行為發生在2月1日以后(含當日)的所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將適用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與其他試點法院不同,成都法院這次試點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試點案件范圍廣,適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二是適用標準更為靈活,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即外省賠償權利人能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統計數據高于四川省標準的,上述賠償項目可以按照當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賠償。

  根據試點方案,2月1日以后,成都轄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成都中院相關人士介紹,作為我國西部特大新一線城市,成都市在2003年就開始推進城鄉一體化,并在2007年獲批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隨著統籌城鄉的實施進程,成都地區已經將城鎮、農村戶籍統一為“居民家庭戶”,已實現戶籍城鄉一體化。戶籍制度的改革對司法領域平等的保護人身權利提出了更高要求,自2013年以來,成都法院就城鎮、農村標準的認定逐漸由“經常居住地”“收入來源地”的“雙標準”從寬為“擇一標準”,即只要權利人舉證證明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或者經常居住在城鎮的,即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計算相關賠償項目。

  此次試點中,考慮到隨著統籌城鄉進程的進一步加快,成都地區城鄉差距逐漸縮小,成都法院近年來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農村居民標準判決的案件占比已極低,成都法院將所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均納入試點范圍,既確保案件的處理符合成都地區實際,也能真正體現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王鑫陳麗華記者劉冰玉

  遂寧 試點工作再聽意見

  2019年12月19日,遂寧中院召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座談會,征求基層法院對于試點方案的意見建議。根據遂寧中院試點方案,試點工作于2020年1月1日起實行。張金柯記者羅孝偉

  宜賓 兩類案件納入試點

  2019年12月31日,宜賓中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了《關于在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統一適用城鎮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意見(試行)》,該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1月1日(含當日)以后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該意見。《意見》將宜賓兩級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兩類案件納入試點,將兩類案件中“兩金一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統一適用城鎮居民相關標準,受害人不再因為戶籍的不同、主要經濟來源的不同而導致損害賠償的不同。記者李丹

  阿壩 受理同命同價首案

  1月8日,記者從阿壩中院獲悉,茂縣法院在受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時,引導代理律師將訴訟請求中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從農村標準提高為城鎮標準。該案是阿壩法院開展人身損害案件城鄉居民統一賠償標準試點以來,受理的首例試點案件。

  阿壩中院明確了自1月1日起(含當日)發生的由小金縣法院、若爾蓋縣法院、茂縣法院管轄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馮曉琴劉鑫記者夏菲妮

  ◎相關資料

  城鄉“二元”標準

  并非“同命不同價”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的計算分為城鎮居民標準或者農村居民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也即在同一個賠償項目上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適用不同的標準,獲得不同數額的賠償金。

  根據民事侵權賠償理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實行“損失填平原則”,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統籌城鄉之前,由于城鄉居民在戶籍制度、收入來源、生活標準、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均存在客觀差異,故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二元”賠償標準,這也是符合當時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基本狀況及城鄉二元化經濟結構背景的。其實這并不是“同命不同價”問題,而是我國民事侵權賠償原則及當時客觀現實等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