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峨眉警方搗毀一賭博窩點,9人被行政拘留
2020年1月22日,峨眉山市公安局接群眾舉報:在峨眉山市綏山鎮新民街某居民樓內有人有利用翻牌機進行賭博,吸引了不少春節返鄉人員參與。

經過統一部署,峨眉警方一舉抓獲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陳某,及參與賭博的向某、華某、葉某、吳某、董某、徐某、胡某、王某等8人,查獲翻牌機9臺。

經審訊,陳某等9人對利用翻牌機賭博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所有違法人員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法律科普]
一、關于打擊賭博的相關法律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
二、以下情形會構成“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聚眾賭博”
1、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具體表現為:
(一)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拖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
(二)為賭博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等行為。
2、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三、賭博被公安機關查處后的代價
1、輕者治安拘留,長期以賭為業或開設賭場等人員將被刑事拘留至判刑。新年春節在家遠比拘留所、看守所舒服!這是參賭人員的共同代價。公職人員參賭被處罰后還面臨著行政、黨紀處分,被判刑還面臨著開除的風險!
2、違法犯罪記錄伴隨終生。
3、個人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4、家長賭博被判刑,犯罪記錄伴隨終生子女參軍、入黨、出國、留學都受限制,參軍入黨招飛政審難通過。
5、辦理移民簽證、大型招商參展活動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而犯罪記錄則會伴隨終身,受到處罰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來源:峨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