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用餐的學校應安排相關負責人陪餐,有條件的可根據家長申請,有計劃地選擇家長代表陪餐

  禁止學校食堂制售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現榨果蔬汁學校校門外50米范圍內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本報訊(記者 李丹)記者1月3日從省政府獲悉,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的《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正式出臺,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8條,對全省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提出校長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學校未落實食品安全民主監督機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購餐制度,違規將學校食堂對外承包的,拒不改正將面臨罰款;針對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參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