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日報/北緯網訊  近日,雨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非法持槍獵殺野生動物案件,當庭判處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該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要求廖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生態損害損失三萬三千五百元,并在市內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4月17日,雨城區森林公安分局獲悉,多營鎮廖某某存在捕殺野生動物的嫌疑,且家中藏有槍支。獲悉線索后,雨城區森林公安分局會同多營鎮派出所民警前往廖某某家中。

  查獲其藏匿的單管獵槍2支、火藥槍1支、氣槍1支、雄黃2克、火藥槍底火14顆、獵槍散彈4發、黑火藥80克、鋼彈3269顆和5包,還發現了捕獸夾以及部分野生動物制品。民警當即對廖某某現場實行強制措施,并帶回雨城區森林公安分局了解情況。

  經廖某某交代,2017年2月,他將一只被困于捕鳥網上的鷹類帶回家中準備食用,該動物在途中死亡。之后,廖某某將該鷹食用,并將頭部、雙爪用于泡酒。后經鑒定該物種為普通鵟,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歸為“其他鷹類”,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2019年3月初,廖某某發現有野生動物麂子損壞自家莊稼,便用獵槍將該動物射殺后帶回家中,部分食用,部分存放于冰柜中。經鑒定,該物種為毛冠鹿。

  2019年3月底,廖某某在自家林地內發現有野豬破壞竹筍,便用獵槍射殺野豬一只,帶回家中肢解后存放于冰柜中并食用部分。

  2019年4月初,廖某某發現有野生動物野雞在損害自家莊稼,便用獵槍將其射殺后帶回家中存放于冰柜中。后經鑒定該物種為紅腹角雉,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案件偵查終結后,雨城區森林公安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起訴。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廖某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狩獵法規等,且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廖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依照相關法律條款,對被告人廖某某數罪并罰,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魯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