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進展:品牌方致電道歉
已將涉事員工開除
12月29日一早,寧先生接到“燒火鋪”品牌方的電話,寧先生告訴記者,品牌方工作人員在電話中表示,涉事的是一名19歲員工,當天身體不太舒服,操作失誤,并表示目前已對該員工進行了開除處理,希望寧先生能出面回應此事,并可以提出賠償需求。

之后對方給寧先生發送了一份關于《燒火鋪銀泰城店停業整改》的通知,《通知》中寫道,由于28日當天的24號訂單發生嚴重操作事故,現通知燒火鋪銀泰城店即刻停業整頓,涉事員工處以開除。
對于品牌方的回應,寧先生表示有些“無奈”:“我能理解大家都不容易,對于公司開除員工、停業整頓,這是公司的決策,我無權干涉,但如果把事情做在前面,相信不會出現這樣的事件。”對于規則內的賠償他們能接受,但現在他希望在市場監管部門、媒體、平臺多方的介入下處理好此事。
對此,紅星新聞記者也聯系上“燒火鋪”品牌方管理人員劉女士,其表示,這是一家加盟店,由于員工身體出現不適,“身體還沒完全康復,昨天就出來工作了。”她表示,目前6位消費者身體暫未出現不適,也未提出完整的賠償方案,但他們今天會上門當面進行調解,也為6位用餐者準備了養胃禮品。
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目前屬地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介入調查處理。對此事,外賣平臺方回應:目前門店已暫停在平臺營業,同時平臺也會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對涉事門店進行調查,也將持續加強對商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12月29日中午,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外賣平臺上,涉事門店已“打烊”。
看法:商家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顧客可向商家索賠
員工需要對顧客賠償嗎?消費者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對此,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陳逢逢律師表示,員工對外不承擔責任,員工與經營者單獨自行處理。對于消費者的賠償問題,陳逢逢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商家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表示,餐飲食品涉及人身安全,因此監管嚴格。在《食品安全法》、《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中就提到,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負責、保持食品清潔無污染,要求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安全無污染的食品。外賣火鍋里吃出“抹布”,商家顯然違法了上述法律法規,作為消費者、合同相對方,寧先生有權要求商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賠償。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此外,商家因違反食品安全、餐飲行業法律法規,可能會收到行政處罰。具體由市場監管部門立案調查、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