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蘭楠

  “我在溫江某超市購買蔬菜,白菜漲到10元/斤,平常白菜不可能這么貴。”9月3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經初步核查,該超市以3.25元/斤購入白菜,加價至10元/斤進行售賣,進銷差高于同時期市場同類商品的進銷價差。執法人員當場向該超市發放了《成都市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書》,并進行立案調查。

  無獨有偶,近日,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也公布了兩例相關典型案例。在瀘州市龍馬潭區實行臨時性靜態管理后,當事人馮某在農貿市場攤位上銷售的豬肉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豬肉銷售價格達40元/斤,馮某被立案調查。當事人王某盜用多人的營業執照,用于進駐某外賣平臺,并高價銷售蔬果、肉類牟取暴利,被立案調查。

  疫情期間,如果商家及經營者借機哄抬物價,將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影響防疫抗疫大局。對此,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禹竹提醒:疫情期間,肆意哄抬物價屬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希望大家以案例為鑒、以案例為戒,進一步規范市場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如何規定?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禹竹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包括: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等。

  所以,在嚴格進行疫情防控的當下,商家故意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將構成違法。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將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此外,盧禹竹呼吁,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觸犯法律底線,有悖商業道德,如果公民發現類似情況,可以撥打12345或12315進行投訴舉報,共同為人民群眾的菜籃子保“價”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