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市民楊某準備裝修位于簡陽市某小區的房屋時,他才發現相鄰的住戶把原本朝里開的大門改為朝外。由于樓道狹窄,寬大的大門又開著,導致楊某和家人進出很是不便。楊某與鄰居協商,希望對方將門恢復朝內開,未果。最終,楊某將鄰居王某某訴至法院。

  鄰居把門改造為朝外開

  影響住戶出行,雙方鬧上法庭

  一年多前,當楊某準備裝修位于簡陽市某小區的房屋時發現,鄰居王某某將入戶門由規劃設計的向內開改為向外開。據了解,他們都是同一樓層業主,王某某的房屋入戶門正對走廊,楊某的房屋在走廊后側,該走廊是楊某房屋出入的唯一通道。

  該走廊寬度為132cm,但王某某入戶門的寬度就占了98cm,若門全部打開,留給楊某及家人的通行寬度僅有34cm。

  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相關規定: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

  雖然王某某稱他們在大門內側裝了回彈裝置,且一般不會把門全部打開,但一旦王某某將門全部打開,勢必將影響楊某以及他人的通行,而且該大門左側為消防栓,一旦打開還可能會造成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產生消防安全隱患。

  因為此事,楊某多次與王某某溝通無果,甚至發生糾紛,經過社區、街道、人民法院的多次調解均未化解,最終楊某將王某某訴至簡陽法院,要求其將大門恢復為向內開啟。

  存在安全隱患,法院判決私改住戶恢復原樣

  經查,該小區在規劃設計時,王某某的住宅入戶門即為向內開啟。法院認為,王某某住宅入戶門外走廊是該小區所有業主的共有部分,且該走廊是楊某出入的唯一通道,根據戶型圖可以看出,王某某的住宅入戶門原始設計即為向內開啟,該設計有利于相鄰住戶通行便利、通行安全、消防安全。對這些問題,王某某在購買房屋時即已知曉,但仍然購買,表明他接受了該房屋相鄰的使用狀況。

  現在王某某私自改變原始設計,在發生火災等特殊情況時,其大門向外開啟有可能導致救援延誤等狀況,必然會影響楊某及其家人逃生。由于本案涉及的房屋屬于高層建筑,其樓道是否暢通、消防能否正常使用,直接關系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確實存在安全隱患,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一相鄰關系處理原則相悖。因此,法院判決王某某將住宅入戶門恢復為向內開啟。

  據悉,一審判決后,王某某不服簡陽法院的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最終成都中院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