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屬稱孩子人很正直 希望能盡快找到
“兒子啊!兒子啊。。。。。。。”事發(fā)后,小鵬的父母和親戚們站在河邊,等待了兩天兩夜。小鵬母親在和關心此事的路人交談時,眼睛里帶著血絲,口中不停地嘆氣。她在橋邊不停地呼喊兒子的名字,希望能夠被聽到。
她說,小鵬為人正直,下個月才滿17歲,人高馬大的一個孩子,平時也是熱心腸,聽到有人幫忙會立即幫忙那種。他們一家人平時就住在華陽,距離事發(fā)地不遠的一個小區(qū)里,平時小鵬喜歡到這邊的籃球場打籃球。“事發(fā)時是下午,我們接到說他跳河失聯(lián)的電話后,腿都軟了。”
接到電話后,一家人都趕到了現(xiàn)場,當看到有消防隊員在河中撈人時,小鵬父母泣不成聲。
小鵬家屬說,他們從附近小區(qū)居民口中得知,當天在橋下其實還有其他人在休息,而小鵬在河道中央消失后,他的伙伴也呼救希望有人能夠救救他。“其實那個時候要是也有人能夠救救他就好了,也不至于會錯過黃金救援時間。”

律師解讀:提倡見義勇為 但行動之前需量力而行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查明小鵬確實是誤以為有人落水,從而跳河施救而失聯(lián),即便最終確認落水的是寵物狗,其個人認為,落水的無論是人還是狗,其價值是大還是小,落水的人或狗是否獲救,都不影響小鵬的行為構成見義勇為。
按照《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規(guī)定,見義勇為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小鵬即便因出現(xiàn)重大誤解(以為落水的寵物狗是人)而實施了跳河搶險行為,也符合為保護他人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而采取的搶險行為的規(guī)定,也就是其行為應該構成見義勇為。”
如何申請見義勇為?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反映見義勇為事跡。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接到有關反映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了解、核實情況。由是可知,小鵬的父母可以向相關部門反映其見義勇為的事跡,而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也可主動了解、核實相關情況。
林小明律師說,這件事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為到底“值不值得救”“該不該救”等引發(fā)爭議,但就小鵬的行為來說,在事發(fā)的緊急時刻,可能由不得其更多的思考與判斷,“這件事再次提醒我們:在鼓勵見義勇為的同時,是不是更應該提倡見義智為,教育未成年人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見義勇為?
如果根據(jù)目前居民描述的情況,女子抱著狗狗獨自離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林小明律師告訴記者,從法律規(guī)定來說,其行為并不構成違法,也未構成民事侵權,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見義勇為人員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模芤嫒藨斀o予適當補償”,因此,若最終確認小鵬遭遇不測,小鵬的父母親可以要求受助女孩對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