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區文物保護所: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
《文物保護法》有相關規定
什么是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是相對可移動文物而言的。
一旦一個建筑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定不可移動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
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新都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下設的新都區文物保護所獲悉,郭家院子是晚清時期的古建筑,在2008年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中,被列入文物保護范圍。
工作人員解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遵循“誰受益誰修繕”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簡言之,盧大爺這座文物老宅,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能任意變動、修改,同時需要其個人負責修繕、保養,并需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新都區文物保護所工作人員表示,3月24日,成都市級文物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已到郭家院子實地走訪,各級部門高度重視,正在著手商討解決辦法。該工作人員透露,郭家院子并非孤例,還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面臨相似的問題。
新都區桂湖街道辦:
已形成工作思路
兼顧文物不滅失和所有人住宅品質
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郭家院子所在的新都區桂湖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科(文化服務站)負責人證實,3月24日,市級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走訪,召集農房審批、公園城市辦等相關部門開會,溝通解決方案。
該負責人解釋,郭家院子是經過確認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不可拆除,不能滅失,否則會進行追責。
目前,暫時提出了一個工作思路,即按照《文物保護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經證實沒有維修整改經濟條件和能力的,由區政府和相關部門使用專項資金,聘請有專業資質維修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方,對房屋進行維修修繕加固,保證不可移動文物外觀或者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部分不滅失。同時,也保證其所有人的住宅品質,不出現安全隱患,威脅人身安全。
上述負責人介紹,但目前這只是一個工作思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這個工作思路,給全區乃至全市其他相似情況的文物保護提供了方向。
該負責人表示,如果按照一個家庭不低于9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積,盧大爺家現有二層小樓和老宅瓦房面積,已經超過這一標準。根據他現在提出的居住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較窄,希望置換宅基地新建房屋的訴求,街道辦相關部門也在五里村尋找過,但確實因城市建設,暫沒有能夠置換出的宅基地或自留地供建新房。
〖專家建議〗
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
據公開報道顯示,在2011年12月全面完成的四川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中,全省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數量達65231處,與上世紀80年代的第二次文物普查相比增幅近3倍,種類包括古遺址類、古墓葬類、古建筑類、石窟寺及石刻類、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類等,其中51836處不可移動文物為新發現。成都、宜賓兩市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布最多,均達到6000處以上。
調查顯示,在本次調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中,保存狀況較差的達20.04%,差的達5.76%,“重利用,輕保護”現象依然存在。這一現象,在國內較為普遍。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在保護修繕方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修繕面臨諸多困境。業內人士表示,盡管我國已建立相對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仍有待完善。
有文物保護工作者刊文指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在修繕方面,由于文物年代久遠,破損嚴重,而《文物保護法》中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程序、技術、材料等有較高要求,修繕費用高昂,且費用需所有人承擔,其修繕積極性并不高。
盡管《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政府應當給予幫助。但規定模糊,所有人有無修繕能力如何界定,給予幫助的方式如何,是從資金、技術還是別的方面予以幫助,標準怎樣,并不明確。“應當”一詞,跟“必須”這種強制的話語相比不具備必要性。
有專家建議,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護,應當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可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納入財政補助范圍;設立專項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基金;對擁有損毀較為嚴重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又無力修繕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將其產權收歸國有,更好地保護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補償加入《文物保護法》中,明確相關的法律條文。
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實習生 廖炳華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