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區(qū)文物保護所: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

  《文物保護法》有相關規(guī)定

  什么是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是相對可移動文物而言的。

  一旦一個建筑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定不可移動文物,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jīng)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

  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新都區(qū)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下設的新都區(qū)文物保護所獲悉,郭家院子是晚清時期的古建筑,在2008年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中,被列入文物保護范圍。

  工作人員解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遵循“誰受益誰修繕”的原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o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應當根據(jù)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yǎng)、遷移,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簡言之,盧大爺這座文物老宅,未經(jīng)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不能任意變動、修改,同時需要其個人負責修繕、保養(yǎng),并需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新都區(qū)文物保護所工作人員表示,3月24日,成都市級文物保護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已到郭家院子實地走訪,各級部門高度重視,正在著手商討解決辦法。該工作人員透露,郭家院子并非孤例,還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面臨相似的問題。

  新都區(qū)桂湖街道辦:

  已形成工作思路

  兼顧文物不滅失和所有人住宅品質

  3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聯(lián)系到郭家院子所在的新都區(qū)桂湖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服務科(文化服務站)負責人證實,3月24日,市級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走訪,召集農房審批、公園城市辦等相關部門開會,溝通解決方案。

  該負責人解釋,郭家院子是經(jīng)過確認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不可拆除,不能滅失,否則會進行追責。

  目前,暫時提出了一個工作思路,即按照《文物保護法》,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經(jīng)證實沒有維修整改經(jīng)濟條件和能力的,由區(qū)政府和相關部門使用專項資金,聘請有專業(yè)資質維修不可移動文物的施工方,對房屋進行維修修繕加固,保證不可移動文物外觀或者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部分不滅失。同時,也保證其所有人的住宅品質,不出現(xiàn)安全隱患,威脅人身安全。

  上述負責人介紹,但目前這只是一個工作思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這個工作思路,給全區(qū)乃至全市其他相似情況的文物保護提供了方向。

  該負責人表示,如果按照一個家庭不低于9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積,盧大爺家現(xiàn)有二層小樓和老宅瓦房面積,已經(jīng)超過這一標準。根據(jù)他現(xiàn)在提出的居住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較窄,希望置換宅基地新建房屋的訴求,街道辦相關部門也在五里村尋找過,但確實因城市建設,暫沒有能夠置換出的宅基地或自留地供建新房。

  〖專家建議〗

  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

  據(jù)公開報道顯示,在2011年12月全面完成的四川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中,全省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數(shù)量達65231處,與上世紀80年代的第二次文物普查相比增幅近3倍,種類包括古遺址類、古墓葬類、古建筑類、石窟寺及石刻類、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類等,其中51836處不可移動文物為新發(fā)現(xiàn)。成都、宜賓兩市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布最多,均達到6000處以上。

  調查顯示,在本次調查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中,保存狀況較差的達20.04%,差的達5.76%,“重利用,輕保護”現(xiàn)象依然存在。這一現(xiàn)象,在國內較為普遍。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fā)現(xiàn),在保護修繕方面,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修繕面臨諸多困境。業(yè)內人士表示,盡管我國已建立相對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體系,但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和保護仍有待完善。

  有文物保護工作者刊文指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人,在修繕方面,由于文物年代久遠,破損嚴重,而《文物保護法》中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程序、技術、材料等有較高要求,修繕費用高昂,且費用需所有人承擔,其修繕積極性并不高。

  盡管《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shù)卣畱斀o予幫助。但規(guī)定模糊,所有人有無修繕能力如何界定,給予幫助的方式如何,是從資金、技術還是別的方面予以幫助,標準怎樣,并不明確。“應當”一詞,跟“必須”這種強制的話語相比不具備必要性。

  有專家建議,針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護,應當建立完善修繕資金保障與補償機制,可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納入財政補助范圍;設立專項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基金;對擁有損毀較為嚴重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又無力修繕的所有人,提供新的住房或宅基地,將其產權收歸國有,更好地保護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同時,將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補償加入《文物保護法》中,明確相關的法律條文。

  紅星新聞記者 于遵素 實習生 廖炳華 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