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6月14日06時44分許,岳某飲酒后駕駛川AK***5號小型轎車沿雙流區黃龍大道由牧華路方向往雙華路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黃龍大道大家得材料城門口時超速行駛,與站在道路外的唐某、劉某、楊某及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后,川AK***5號小型轎車又與楊某駕駛并停放在黃龍大道往牧華路方向道路右側路邊的川AB***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川F***0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事故致車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內貨物受損,唐某、劉某、楊某受傷,唐某經醫療機構搶救無效死亡。

  2020年12月11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判決: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依法對岳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二:

  2020年6月28日01時47分許,茍某飲酒后駕駛川AL***8小型轎車沿成都市溫江區生態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超速行駛至成都市溫江區生態大道“敏記園林”路段,與同方向前方楊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尾部相撞,造成楊某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處罰,茍某當場駕車逃逸。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一分局接到報警后,迅速展開偵破工作,同日11時許,川AL***8小型轎車被依法查扣,茍某也在其父親的陪同下到分局投案。

  2020年10月14日,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茍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三:

  2020年9月22日06時35分許,陳某駕駛號牌為川A4***6的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蔬香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彭州市蔬香路與桂九路交叉路口時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周某發生碰撞,致周某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陳某駕車逃離現場,于當日上午到公安機關投案,傷者周某于當日中午死亡。

  2021年2月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陳某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