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
狂風暴雨之下,躲進街沿邊布棚內避雨,怎料,被飛來的磚頭砸碎的玻璃砸傷。在加害人不確定的情況下,該怎么判?
1月15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一起高空墜(拋)物侵權案作出二審判決,7名可能的加害人被判承擔補償責任。
[案情回顧]
市民布棚下躲雨被高空墜物砸傷
2018年7月2日14時許,李某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時,被飛來的磚頭砸碎的玻璃砸傷。李某頭部被砸,經司法鑒定其傷殘等級為二級。
據悉,事發當日,天氣較為惡劣。降雨量達到了大暴雨級別,并伴隨有平均風速為11.8米/秒的強風。事發地點周圍的建筑物上有搭建彩鋼瓦、并放置磚頭等擱置物。
突降的磚頭從何而來?從事發時的風向、事發地點所在位置以及附近住戶彩鋼瓦和磚塊被吹翻受損等情況綜合看,與事發地相鄰的2棟住戶、8棟住戶房屋西側的其他住戶以及與11棟東側相隔一條街道的其他樓房住戶沒有加害的可能性。此后,李某將其認為有加害可能的周邊住戶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7名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
成都中院二審審理認為:造成李某受傷的原因既有事發時惡劣天氣的自然原因,也有事發地點周圍建筑物上搭建彩鋼瓦、放置磚頭等擱置物的人為原因。經研判,自然因素造成的損失占原因力比例酌定為30%,不作為侵權責任損失。對人為原因部分的侵權責任,在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應由科技手段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確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此,法院將7名建筑物使用人認定為“可能加害人”。
對于責任比例的劃分,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強風大暴雨的天氣情況下,其應當能夠注意到在街沿上搭建的布棚下躲雨存在危險性,且在有人叫其進茶鋪躲雨的情況下,其未及時進茶鋪,李某未盡到社會普通公眾應盡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補償責任。
結合被告房屋致害可能性大小的分析,法院酌定被告史某承擔35%的補償責任,被告劉某和羅某承擔30%的補償責任,被告左某承擔10%的補償責任,被告裴某、朱某、左某各承擔5%的補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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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話說
杜絕高空墜物現象,保障居民“頭頂”安全,是都市文明的底線和生命線。
該案因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典》第1254條延續了《侵權責任法》關于高空墜(拋)物侵權責任的規定。相較于《侵權責任法》又進行了完善,明確了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強調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