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審理認為,李順強意圖報復前罪的控告人,持不銹鋼斧頭連續猛擊被害人頭部,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李順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屬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持具有坦白、自愿認罪情節以及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情節的意見,法院認為,李順強在庭審中對犯罪時是否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和對被害人實施多次打擊的主要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同時,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罪名拒不認罪,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愿認罪情節,對被告人、辯護人及公訴機關分別所持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不銹鋼斧頭,依法予以沒收。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持具有坦白、自愿認罪情節以及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具有自愿認罪情節的意見,法院認為,李順強在庭審中對犯罪時是否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和對被害人實施多次打擊的主要犯罪事實均予以否認,同時,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罪罪名拒不認罪,故不能認定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自愿認罪情節,對被告人、辯護人及公訴機關分別所持上述意見均不予采納。
遂作出判決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