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空拋物入刑首案
“嘭——”2019年11月15日上午8點,一把锃亮的菜刀從公交站臺頂棚彈至地面,落在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車站等車的群眾旁邊。有人看著地上的菜刀,等了半天,也沒有主人前來認領,想必不是一個“意外”,大家不知如何是好,最終決定撥打110報警來請求警方的幫助。
接到報警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處置,在該小區門口公交站臺旁發現銀色菜刀一把,現場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民警立即進行摸排走訪,詢問車站附近小區的物業保安后得知,唯一異常的就是小區一對吵架的情侶。當天上午10點,民警在該小區住宅內將嫌疑人周某某抓獲。
據悉,周某某與其男友是小區十樓租戶,兩人凌晨外出吃夜宵,直到早上七點多才返回,因瑣事發生了爭吵,情緒不穩的周某某把客廳桌子上的物品揮落后,又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從窗口扔出。隨后菜刀掉落至距小區大概十米的公交站臺頂棚,彈至地面。隨后,周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并被青羊區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
辦案檢察官馬強表示,周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周某某所在的居民樓地處鬧市區,且樓下為城市主要街道,上午8點正是上班高峰期,人、車流量大,周某某明知自己扔菜刀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放任自己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周某某為何
僅獲刑一年十個月?
記者了解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周某某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前述判決。
“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為預防、減少高空拋物、墜物的悲劇,馬強還從檢察官的角度給出了自己的建議,“應當加大法治宣傳力度,讓每一個住高樓的業主住戶審慎行使自己的權利,實現法的威懾效果和教育效果。物業公司應加強監管和管控力度,以在小區安裝攝像頭等方法,實現對業主行為的監管。”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