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李先生承擔80%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李先生在公共場所突然伸出右腳致史阿姨受傷,這與史阿姨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李先生應承擔侵權責任。史阿姨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她行走的區域是否安全應盡到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對她自身受傷有一定的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案中,民生銀行某支行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其有安全保障義務。經查明,該支行在營業場所放置的沙發擺件與自助服務器之間的距離較短,存在不合理性,有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關于賠償責任和賠償范圍問題,根據史阿姨和李先生各自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李先生、史阿姨承擔的責任比例為80%和20%,民生銀行某支行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一審法院確定史阿姨受傷的費用共計15萬余元,史先生按比例應賠償12萬余元。除去李先生之前墊付的3萬3千元,還應賠償近9萬元。
2019年12月25日,簡陽市人民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近9萬元,民生銀行某支行對該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并駁回了史阿姨其他訴訟請求。
李先生不服判決上訴稱,其不滿一審法院責任比例劃分,認為史阿姨的過錯與承擔的20%責任不匹配,事發時李先生一直在辦理業務的一米線以內,史阿姨侵入了該限制區域,她應選擇其他安全路徑通行;民生銀行某支行在大廳擺件設置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且并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銀行大堂經理也未對史阿姨進行正確的路徑指引,存在諸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按份責任。事發時李先生背對史阿姨,對身后的情況一無所知,也沒有超越限制區域,因此無重大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史阿姨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應予維持。民生銀行某支行辯稱,事發時李先生并未辦理業務,其在其他人辦理業務時上前、后退,并非史阿姨闖入了李先生辦理業務的區域,民生銀行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主觀上也沒有過錯,請求駁回李先生的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從事發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史阿姨通過并非從李先生所稱的警戒線以內,而是警戒線上,同時史阿姨在橫向上與其前方的李先生已經預留了足夠的安全距離,本案事故發生系李先生采用非常規性的向后大幅跨腿動作,導致史阿姨避讓不及,并摔倒受傷。李先生的行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史阿姨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明顯的過錯。李先生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5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陳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