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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區民政局:農村散墳管理暫無專門的法律法規
4月7日,青白江區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作為殯葬事務的行政主管部門,目前該區民政局只對公墓的建設有審批和監管等權利,而對農村散墳的管理,更多地是采取屬地管理。
“嚴格來說,針對散墳的管理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這位負責人解釋,無論是建墳、移墳,農村散墳的數量也不能作為評判合法性的依據,“不管是一座,還是很多座。”他補充說道,針對農村散墳的修建是否規范,目前最關鍵的評判標準,是散墳所處的土地性質。“要看是不是耕地。”
記者注意到,《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明確禁止“占用耕地作為墓地”。
《條例》提出,“興辦公益性公墓,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縣(市、區)民政局批準。公益性公墓為本鄉 (鎮)村民提供服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報省民政廳審批。”
《條例》中還有規定,人口稠密和交通方便的區域為火葬區,其他區域為土葬改革區。在土葬改革區未建立公墓的,遺體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 荒山、瘠地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墳頭。
“歷代都是墳山,整理之前長滿了雜樹。”對于第一次計劃集中遷移散墳的墻角斜坡,楊順欽反復強調,“不是耕地。”
值得一提的,國家《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中,對“農村墓地”有更多提及。如:“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同時,《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本)》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而農村散墳是否屬于“殯葬設施”,則沒有明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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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諾不再遷墳
4月7日下午18:00時,封面新聞記者從青白江區城廂鎮獲悉,針對此次遷墳引發的爭端,已經有最新的處理結果。城廂鎮負責人說:“經過與村民溝通,已經達成一致決定,村民不再遷墳。”他補充介紹,在接到情況反映后,他們及時與村民進行了核查和溝通,“村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