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小區內傷人,物業承擔補充責任,可以嗎?
作為一名律師,市人大代表牛建國也密切關注到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多起犬只傷人事件,他在去年市兩會上提出關于修訂《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議案。
“《條例》過于側重行政管理,不適應共治共享新形勢的需要。”牛建國舉例說,《條例》對于犬只管理是“九龍治水”,如公安機關負責登記、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防疫、城管部門負責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卻無法保證足夠的行政力量去監管和行政處罰。
“發動群眾的力度是不夠的 。”牛建國認為,成都要修訂《條例》,需借鑒北京、深圳、杭州三座城市的經驗。例如,北京的做法是授權居(村)委會,對居民的養犬行為行使同意權,市民養犬前要事先征得居(村)民委員會的同意,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否則不辦證。還有一種做法是授權區縣一級的行政機關甚至延伸至業主大會 ,可以在轄區范圍內劃定禁養區域,比如老年人、孕婦、兒童集中的區域禁止遛狗。而杭州的做法是限制遛狗時間,深圳的做法是只允許養小型觀賞犬,并在辦證和年審上大幅提高養犬成本,客觀限制犬只數量。
“我們建議的一個創新修訂方向,是鼓勵業主大會制定本小區的養犬規范,對不文明養犬行為自我規范、自我監督,并加強鄰里之間相互監督 。”牛建國建議,《條例》修訂要強化物業公司在小區管理中發揮監督作用,并規定強制上報制度,對于不停勸阻、多次驚嚇、多次投訴、輕微傷人的養犬業主,應當由物業公司向主管部門備案。在犬只傷人的傷害案件中,如果物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承擔公共服務管理職能,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責任 。
紅星新聞記者 鐘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