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一村民捕獲啃食莊稼的野生動物被公訴 被判義務巡山護林不低于125天
7月20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付某某捕獲啃食其農作物的野生動物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主審法官當庭宣判審理結果。判決付某某用“以勞代償”方式,在自然保護區內義務巡山護林,一年內不少于125天勞作,以賠償其造成的經濟損失。
付某某,達州萬源市人,原居住在四川花萼山自然保護區內,家中以務農為生。2020年,付某某搬遷至萬源市白沙鎮后河村集中安置點。因其種植的土豆、玉米等農作物多次遭野生動物破壞,付某某就在承包地周邊安裝鐵夾,還捕獲了拱豬、麂子、野豬等野生動物。在集市上銷售時,被相關部門查獲。

由于萬源市人民檢察院對付某某非法捕獵犯罪一案,付某某放置鐵夾是為保護農作物,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當事人愿意賠償損失,遂決定不予起訴。后達州市人民檢察院對付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該案辦案人員介紹,公訴機關考慮到經濟賠償或將導致付某某一家的經濟陷入困境,便提出以勞代償的賠償方案。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迅速組成合議庭,于7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及被告付某就司法鑒定意見是否采信、勞務代償的履行方式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發表了最后陳述意見。

經審理,法官依法判決并宣判,由付某某在四川花萼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曹家管護站,及萬源市自然資源局監督下,采取義務巡山護林的方式實行勞務代償,時間不低于125日,每日勞作時間為8小時。
該份判決還提到,付某某需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年內,完成巡山護林的公益勞動,以賠償其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損失11900元。法官解釋,若期間付某某未提供巡山護林的公益勞動,或提供的巡山護林公益勞動未能經法院審核通過,則應在法院審核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野生動物損失11900元。
法官宣判判決后,案件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如何協調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當地群眾的利益,這是以前不曾遇到的新課題,涉及到自然生態保護、地方行政部門、涉事群眾等方方面面。”該案的主審法官介紹,希望通過對該案的審判,提高了群眾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
該名法官還說,辦案人員審判前還就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損害群眾人身和財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向基層群眾訴求廣泛征求意見,這些都為推進相關政策出臺提供了參考依據,讓“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更加深入人心。
(來源:達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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