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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起進入禁漁期!達州推進長江流域“十年禁漁”取得階段性成效

    2023年03月01日 18:04 新浪四川城事 

      2月28日,達州市公安局召開“向人民報告·長江流域十年禁漁”新聞通氣會,堅持長江流域“十年禁漁”目標和問題導向,堅持宣傳教育與打擊查處并舉,全面推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2022年,全市公安機關共查處涉漁類案件102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61人。通氣會上,達州市公安局專職黨委副書記黃克應、農業農村局總農藝師鮮文分別介紹并通報了有關工作情況。

      據黃克應通報,自我市啟動長江十年禁漁工作以來,全市公安機關主動擔當、積極作為,與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運輸、人社等部門密切協作,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強化工作措施,廣泛宣傳發動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全面推進打擊長江流域非法捕撈專項整治行動。

      “公安機關始終堅持宣防為主、以打促防。”黃克應介紹,一年來,達州公安牢固樹立“長江一盤棋、共抓大保護”的思想理念,始終重點打擊“電炸毒”等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全力摧毀犯罪團伙和組織網絡,堅決斬斷“捕運銷”犯罪鏈條;同時,加強行政職能耦合、強化區域警務合作與法治宣傳警示教育。2022年,全市公安機關針對重點水域、重點部位、重點時段,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打擊行動,共查處涉漁類案件102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61人,移送起訴150人,收繳“電魚”等非法捕撈工具150余套,取得了強有力的震懾教育效果,營造了不能捕、不愿捕、不敢捕的良好社會氛圍。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漁期,黃克應表示,全市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嚴打擊重警示、強聯動重治理、抓宣傳重防范,持續推進“長江流域十年禁漁”深耕善治,以禁漁工作新成效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

      “抓好抓實漁業資源的保護修復和退捕漁民安置保障。”據鮮文介紹,我市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相關成員單位圍繞“三無船舶”清理整治,全覆蓋摸排船舶844艘,吊離上岸和拆解642艘,完善登記202艘。認真開展禁捕效果評估、漁業資源調查及水生生物外來入侵普查工作,科學實施人工增殖放流,促進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修復和發展。目前,已完成4個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捕效果評估和水生生物監測工作,增殖放流各類魚種905.6萬尾。

      “同時,多措并舉抓實退捕漁民安置保障工作。”鮮文介紹,幫助448名退捕漁民實現企業吸納就業或自主創業,實現對全市有培訓需求的退捕漁民應培盡培,全市1824名退捕漁民實現應保盡保。持續強化“十年禁漁”法律法規宣傳,督促相關餐飲企業、水產市場、漁具銷售店鋪等嚴格遵守長江流域禁捕管理規定,營造了“水上不捕、市場不賣、餐館不做、群眾不食”的良好氛圍。

      鮮文表示,下一步市農業農村局將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聯合執法體系,強化漁業生態修復,并結合達州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垂釣備案登記制度,嚴格區分生產性垂釣和娛樂性垂釣,維護好禁捕管理秩序。(來源:達州公安)

      禁漁期間

      這些事千萬不能做

      趕快先來看看

      達州八部門聯合發布通告

      禁漁范圍

      (一)長江流域達州境內4個水生生物保護區及自然保護區(龍潭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后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巴河巖原鯉華鯪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巴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百里峽省級自然保護區)所在河流及其一級支流。

      (二)達州市境內渠江、巴河、州河、銅缽河、明月江、前河、中河、后河干流及其一級支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漁范圍由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禁漁時間

      禁漁范圍內除遵守國家、省有關部門規定的全面禁漁時間規定和禁止生產性捕撈外,所有禁漁范圍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時至2030 年12月31日24時實行為期10年的常年禁漁,期間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撈作業、游釣、水禽放養、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動。禁止違法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生產性捕撈,禁止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禁止采用電、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撈,禁止運輸、收購、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捕撈漁獲物,禁止銷售禁用漁具和發布含有上述禁止內容的廣告。

      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十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中禁用的工具、方法就包含使用電、毒、炸等方法。對于此類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警方提示

      禁漁期內捕魚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廣大市民群眾,如發現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或者向當地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舉報電話:達州市農業農村局:0818-2140783,達州市公安局:110,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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